8.1一般规定
8.1.1 活性炭更换时相应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行;对生产设施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两套及以上吸附装置交替使用,或采取其他替代应急措施,避免更换活性炭时发生废气直排。
8.1.2 活性炭更换应以充分利用现有活性炭的处理效能为原则,避免频繁换炭。
8.1.3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更换方案,确保活性炭及时得到更换。
8.1.4 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及时转移运至危废仓库内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可直接交由有资质的危废转运单位合法转移。
8.2活性炭的更换操作
8.2.1 活性炭更换过程主要包括废活性炭卸出、新活性炭或再生活性炭装填、废活性炭的收集及处置等。
8.2.2活性炭更换前应断开该套吸附装置的进气,不可在工作状态下更换活性炭。
8.2.3必要时应结合活性炭更换对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进行检修。
8.2.4 取出活性炭时,观察设备内部是否积水、积尘、破损,活性炭表面是否覆盖粉尘等情况,如有,应尽快对预处理系统进行保养。
8.2.5 颗粒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蜂活性炭应装填紧密,减少空院,活性炭纤维毡与支撑骨架的接触部位应紧密贴合,相邻活性炭纤维毡层之间应紧密贴合,活性炭纤公众号·VOCs前沿维毡最外层应采用金属丝网固定。
选自《东莞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