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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行业有机废气VOCs处理设施有什么要求
        问:项目是一个小型塑料制品厂,原材料为PVC树脂和环氧大豆油,生产过程的挤出和压延工序会产生少量VOCs,VOCs的产生速率和浓度都很小,已经满足排放标准。请问在确保VOCs达标排放的情况下,VOCs能否采用单级处理设施来处理,如活性炭吸附?目前看到很多涉有机废气的企业处理设施均为二级及以上,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对这方面有要求?
        答:塑料制品行业VOCs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该标准未对VOCs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进行规定。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满足废气VOCs排放限值即可,现未对企业使用多级处理设施作出要求。企业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需做好活性炭更换记录,包括活性炭购买和废活性炭转移处理等记录,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企业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并便于相关部门核查核对。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